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改装“射钉枪”,结果“中枪”的是……?!
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太原中院 Author 白洁
射钉器是建筑施工、木工工作中常用的工具之一。但是,有些人却利用射钉器的工作原理,将其私自改装,具有了更强的威力。但是,殊不知这样的改装行为,已然触犯了法律……
日前,太原中院二审审结了高某非法持有、私藏枪支、弹药罪一案。
案情回放
被告人高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,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;非法持有的枪支予以没收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。
太原中院二审审理认为:
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。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定性准确,适用法律正确。综合考虑高某犯罪的事实、情节、性质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,结合其居住地司法局出具的适合社区矫正的意见,太原中院依法在量刑时酌予考虑。
据此,太原中院依法判决高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,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,缓刑一年。
法官寄语
由射钉枪改造成枪支的事件在全国各地都有出现,很多案件反映出,大多数人在改装射钉枪或使用改装后的射钉枪时,不知道这种行为是犯罪。
《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》明确规定:凡是制式枪支、弹药,无论是否能够完成击发动作,一律认定为枪支、弹药;凡是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(包括自制、改制枪支),一律认定为枪支。对能够装填制式弹药,但因缺少个别零件或锈蚀不能击发,经加装相关零件或除锈后能够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,一律认定为枪支。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,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.8焦耳/平方厘米时,一律认定为枪支。
编辑:梁慧杰
来源:山西高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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